婚前隱瞞病情新婚姻法什麼後果
在結婚之前進行婚檢就是為了能夠排除一些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但是有些人在婚前沒有進行婚檢且對自己的另一半隱瞞了病情,若是這樣結合的婚姻,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
一、有關婚前隱瞞病情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婚前隱瞞病情的後果
按照法律法規,若婚前隱瞞病情且其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能做離婚處理。並且,是被隱瞞一方提出離婚,法院才會接受離婚的訴求,並予以離婚。
而其中,屬於隱瞞病情的疾病為:(1)指定傳染病,是《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du、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2)精神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因此,婚前隱瞞病情的情況若導致雙方感情不和,則可申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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