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後,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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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的社會,出軌已然成為常態,有人選擇原諒,畢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在原諒的同時,別忘了保護自己,這樣的做法才是理性明智的。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的情形我們先來看看司法實務中,在忠誠協議簽署後,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有出軌行為的,能否以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要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

 民法典施行後,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因為爭議太大,婚姻法司法解釋有意迴避了這個問題。所以就目前來說,離婚案件中涉及有關「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問題,全國各地法院認定的尺度不一。法院也擔心如果全部否定的話違背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自由的法律初衷,也不利於對非出軌一方的財產權益保障,出軌方也會更加肆無忌憚。如果一律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當事人就要費盡心思證明對方具有出軌的行為,勢必出現捉姦成風的負面社會效應,不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所以一些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裁量。

我們再來看一下財產協議的相關法條:《婚姻法》第 19 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該法條明確規定婚內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聰明的你們到這裡應該很清楚該如何選擇了,但是,還不能著急,人一著急就容易犯錯,說不定一不小心您就會掉進自己挖的坑中。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姦,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建議:

1、協議的名字,儘量能凸顯出協議的本質,帶「婚內」兩字就更完美;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

2、協議最開頭部分,清楚表明其「婚內財產分割」的性質;不妨直接將《婚姻法》第 19 條直接搬上去,然後寫明「本協議根據《婚姻法》第 19 條,約定如下……」。

3、協議中不宜有「如果離婚就按此協議的規定來分配財產」之類的字眼或條款,否則該協議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因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在協議中將你們想約定歸屬的財產明確化,不能模稜兩可。如位於哪裡的幾零幾室的房子,車牌號為多少的某某牌車子,哪個銀行賬戶的票子等,但孩子的撫養權事宜不需約定,約定了也無效。

5、忠誠協議簽訂後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去辦公證,因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當然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是最完美的了。

標籤: 情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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