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有哪些(離婚有什麼條件具備)
什麼情況下法院不會允許離婚
隨著《民法典》的正式頒佈施行,老的婚姻法失效,新的婚姻法生效,法律出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制定了五條不允許離婚的條件。今天小編就逐一為大家進行介紹。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有哪些
一、 女方懷孕哺乳期
女方處於懷孕期間,男方不能單方提出離婚,女方處於哺乳期,男方不能單方提出離婚,女方因故中止妊娠之日起六個月內男方不能單方提出離婚,但是上述三個時期內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
二、 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提出離婚訴求,那麼必須徵得軍人同意,如果軍人不同意,而且該軍人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是不允許離婚的。
三、 非本人自願
在離婚的過程中必須遵循自願原則,即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才可以,如果其中有逼迫脅迫問題存在,法院是不允許離婚的。
四、 不能提供證件原件
如果兩人決定離婚,那麼提供的資料必須有兩人的證件原件,如果沒有提供證件原件那麼是不允許辦理離婚登記的。
五、 夫妻感情未破裂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法律上認為夫妻雙方的感情未完全破裂,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所以法院都會盡量的去調節夫妻間的矛盾,如發現夫妻間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那是不允許離婚的。
六、如果當事人一方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什麼情況下法院不會允許離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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