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嗎(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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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離婚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嗎(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嗎)

2007年2月份,原告王娟與被告張明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對龍鳳胎,女兒張靜,兒子張海。2018年12月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法院做出判決,判決原被告離婚,張靜由原告自行撫養,張海由被告自行撫養。離婚後,被告外出工作,兩個孩子均隨原告共同王娟居住生活。半年後原告以被告沒有履行撫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變更兒子張海的撫養權為。被告張明這次以外出為由未到庭進行答辯和提供證據。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被告離婚後,婚生兒子一直與原告生活,現已年滿十週歲,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其要求與原告一起生活,同時原告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撫養孩子的能力,而被告長期外出務工,無法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為此,從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考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原告請求變更兒子張海的撫養權,本院予以支援。

律師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張海一直與原告生活,被告外出打工又無暇顧及,且並未出具答辯意見,可見其對變更孩子撫養權並無異議。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理應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給原告。

延伸解讀:

一、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誰?依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決?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三、孩子幾歲可以自己選擇撫養權?

如果父母離婚,孩子八週歲以上就可以自己選擇與父母中的哪一方一起生活,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法院在審理子女撫養權案件時,對於八週歲以上的孩子,關於撫養權的歸屬會徵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更願意與父母其中一方共同生活,法院會聽取孩子的意見。對於八週歲以下的孩子,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會從哪一方對孩子的成長更為有利這一點來考慮。

丨@法苑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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