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兩個孩子都不要(離婚時雙方都不要孩子怎麼辦)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那麼,離婚時雙方都不要孩子怎麼辦,法院會如何處理?
我有個朋友他們2個因為感情不和離婚了,他們有一個25個月的女孩子。離婚的時候孩子才13個月,法院判給了女方。可是女方現在提出不要孩子了,可是男方說也不要這個孩子。那孩子怎麼辦?
北京市安博律師事務所李春豔律師解答:
離婚時雙方都不要孩子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強制性的,子女可以父母履行撫養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需要按時支付撫養費。
雙方離婚都不要孩子的法院在判決時主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綜合雙方的經濟條件、品格、職業等因素。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可以採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李春豔律師解析: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撫養權歸屬確定的總原則: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李春豔律師,知名婚姻家事法律專家。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李律師執業20餘年,始終專注婚姻家事房產法律業務,至今已為上千餘當事人解決婚姻家庭問題,實戰經驗非常豐富,深的當事人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