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感情破裂的10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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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現今的結婚率越來越低,離婚率反而越來越高,離婚、再婚早已習以為常。然而,有不少人反映離婚難,特別是一方願離一方又不願離的情況下,到底該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規定,訴訟離婚的條件是: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感情破裂的10種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看出,可以明確准予離婚的條件是一方存在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對於雙方都無過錯的,僅是三觀不合的或感情已無的該怎麼離呢?

很多人都不知道以下這個法律規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離婚認定感情破裂的有以下10種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這個常見於落後地區的“相親”群體以及在網上聊天認識而結婚的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可根據這個條件離婚。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注意,這種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必須對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問題做出安排,不能讓其自生自滅,如精神病患者在離婚後,由其父母或有監護人照料或者在離婚後,仍有另一方給予照料,這樣就可以離婚。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因為結婚需在雙方自願的情形下,不得存在脅迫才有效。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注意,在這個條件下的已給付的彩禮也可以向對方要回。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0.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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