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沒有夫妻生活可不可以離婚
可以離婚,但分居兩年並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
首先,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種,比如異地工作等等。
因此,並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才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其次,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只是法院作為判定準予雙方離婚與否的一個考慮因素,法院必須根據整個案情,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最後,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不能自動離婚。
法律沒有規定分居可以自動離婚,離婚必須按照法律程式進行,分居的期限並不能導致自動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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