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提出離婚是不是就真的要離婚(第二次起訴一定會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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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碧珍律師,廣州離婚律師王幼柏團隊律師

她,20歲,是一名在廣州上班的收銀小妹。

男的提出離婚是不是就真的要離婚(第二次起訴一定會離婚)

他,22歲,是一名在廣州打工的工廠小弟。

兩人都在血氣方剛的十七八歲的年紀離開家鄉,來到這座“吃人”的城市,渴望尋得自己的一足之地。或許因著同齡人的叛逆與期許,在第一次看見彼此的那一刻,便芳心暗許,不久後順其自然地確立了關係。雖兩個人經濟都不富裕,他也儘可能地一心一意照顧著她。相識半年後,她歡天喜地地和他搬到了一起。

同居兩個月,一個新生命驀然闖進他們的生活裡。這個意外的驚喜讓她不知所措,在自己還是孩子的年紀,卻要去撫育一個孩子,她害怕了。她害怕微弱的經濟給不了孩子應有的教育,她害怕尚且幼稚的自己擔不起母親應有的責任,更害怕這薄弱的感情根基撐不起這漫漫歲月的憂心····

在她徘徊不定的日子裡,他卻給了她最大的安心,安心成立一個家庭,養育一個生命。他的母親還握著她的手說:“把孩子生下來吧,你這麼年輕打掉孩子,將來的身體可都垮了。”面對他的無數承諾,和他媽媽似親生母親關切的話語,她將此前的所有顧慮拋諸腦後,毅然選擇為他生下孩子。

兩個月後,民政局裡多了一對小腹微微隆起的新娘與似笑非笑的新郎。

“咔嚓”閃光燈劃過她的眼睛。她突然想到,我要跟身邊這個男孩結為夫妻了,他喜歡做什麼?喜歡吃什麼?會不會突然發脾氣?他對我的好是真的嗎?

而身邊的男孩,臉上也露出了同樣的疑惑····

不管怎樣,這紅彤彤的結婚證在手,就安安穩穩地生子過日子吧,她想。

“我們在吃飯欸,你不要老是乾嘔好嗎?很噁心!”

“你自己去產檢就好啊,又不是沒長腿,還要我陪!”

“又沒生呢,自己出來吃,還要我送到你嘴裡?”

或許,他還年輕,還沒做好當一個爸爸的準備吧,她想。

“你管管你老公,整天在家玩電腦,他現在是你的人了。”

“你這麼沒本事,要不是看在你肚子的份上,你一個農村的能嫁到我們城裡來?”

“你去參加你奶奶葬禮,小孩帶去多不吉利?不帶在家又怎麼辦,難不成給我們帶啊?我看你還是別去了”

或許,或許,或許···

無數的日子她都告訴自己,等他大一點收心了就會慢慢好的,等孩子大一點她輕鬆了就會慢慢好的,等他父母老了不像現在折騰就會慢慢好的......

而這一次,她再也騙不了自己。奶奶從小精心呵護她長大,連至親的最後一面都無法相見?曾孫子也從未看上一眼!

她怒了,她惱了,她累了。她拿出刀子伸向手腕,好像這一刀下去,就可以解脫一切。

這血,紅得像結婚證般鮮豔。

又是一個半年,他說要外出找工作,不在家裡住了。這一走,卻再也不知行蹤。

她其實早已心死,因著孩子緣故,卻也是日日盼著他歸來,至少孩子需要他。

而他,音訊全無。一年後,她帶孩子去公園玩,偶然看到他與另一名女人,舉止親密,細細查問,才知他們以男女朋友名義,就在離家十來公里的地方同居。

她回想他不在的日子裡,自己為他照顧父母,撫養孩子,任勞任怨。不曾想他拋妻棄子,另尋他歡,十來公里,整整一年,未曾回過家!

又氣又恨之餘,老鼠藥的叫賣聲在耳邊響起,她若無其事地買了一瓶,回到家中,忙完一天的家務活,看著床上熟睡的孩子,含著淚水一飲而盡。老鼠藥的味道也不過如此,她想。窗外月光灑在水面上,看不到一絲漣漪。

失去意識之際,孩子的啼哭聲突然在耳邊響起,漸行漸遠···

一聲驚呼劃過天際,或許這是死前的幻聽吧。

再次醒來已是醫院的手術檯,胃裡翻江倒海。回到病房時,男人第一眼見到她便是罵罵咧咧。既然不能陰陽兩隔,那就分道揚鑣。這段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她叫他回來辦理離婚登記,他罵道:“又搞什麼,不能安分地帶孩子嗎?”

她請求父母幫忙溝通離婚,父母卻勸她不要再提,有孩子,他遲早會回心轉意。

她再也忍不住,一紙訴狀遞向法院,他再次不知所蹤,兩次公告耽誤近半年,好不容易等到判決結果,不準予離婚幾個字讓她格外刺眼。

又一年,她信誓旦旦第二次起訴,為萬無一失,她用孩子壓歲錢請了一名律師,對案件型別不熟悉緣故,第二次訴訟,再次以不準予離婚告終。

兩次訴訟,四次公告,加上調解期及冷靜期,從她提出離婚,已經三年有餘。

我見到她時,她已經心如死灰,“我可以不要財產,不要撫養權,我只求你幫我把婚離掉”她幾度哽咽,我看著她手臂上深淺不一的刀子劃痕,只能安慰她別太擔心,儘快處理。

為了推動案件儘快進行,我為她爭取跳過調解期,又給男方施壓簽收材料,避免再次公告,多番努力,終於在三個月後,順利拿到離婚判決。她來找我領取判決的時候,我才第一次看見她笑,“這幾年來我沒有睡過一次好覺,直到離婚的那天晚上我好高興,睡得好香”,看她抑制不住的歡喜,我也感覺十分欣慰。

實際上,她還不是我遇到過離婚起訴次數最多、歷時最久的案件,只是個案不足以代表一切,司法實踐中,像這樣第一次起訴,對方下落不明,又不需要處理財產及撫養權的情況,是有可能爭取到判決離婚,但因為她不懂靈活應對,導致兩次起訴,對方均不予出庭的有利條件下,依舊沒有把婚離掉。

感情是否破裂實際上是一個主觀認定,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一部分,第二次起訴只是傾向於判決離婚,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就一定要判決離婚。因此,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多次起訴的例子也並不新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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