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過了還能辦理離婚證嗎
離婚冷靜期過了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冷靜期已滿的由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的,要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
僅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於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
相關法律的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
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幾個步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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