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房產分割(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的多種情形)
在大多數離婚訴訟案件中,房產分割往往是爭議焦點之一。由於國民沒有訂立財產約定協議的習慣,而且雙方父母經常幫助子女出資,又不註明出資性質,子女感情好時無所謂,子女離婚時引發爭議不斷。
家事法庫將離婚時房產分割分成四種主要情形進行梳理,婚前一方或雙方出資購房、婚前父母出資購房、婚後一方或雙方出資購房、婚後父母出資購房。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梳理歸納只具有參考意義,具體辦案時需要根據案情不同依法處理。
第一部分 婚前一方或雙方出資購房
一、婚前一人出資
(一)無貸款或者婚前已經還清貸款
登記在出資一方名下。
判決:屬於出資方個人財產。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適當照顧出資方的利益。
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
判決:首先要認定是否有贈與的明確意思表示。如果有,則屬於非出資方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二)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後還貸。
首先要說明的是,婚後無論誰實際還貸,均視為夫妻共同還貸。
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判決:房產歸出資方所有,婚後還貸及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由出資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適當照顧出資一方。
登記在非出資一方名下。
判決:情況比較複雜,首先要判斷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如果有,則婚前首付部分屬於非出資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及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如果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均分。
二、婚前雙方出資購房
(一)無貸款或者婚前已經還清貸款
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登記在一方名下
判決:首先要判斷有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則屬於非出資方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二)雙方支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
登記在一方名下
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婚後還貸及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二部分 婚前父母出資購房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資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資,付清全款無貸款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判決:屬於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
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決:首先要判斷有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則屬於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登記在小夫妻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適當照顧出資方。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婚後小夫妻還貸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判決:混合財產,首付部分屬於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後還貸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
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決:首付部分要判斷是否贈與。如果是贈與,則首付部分屬於產權登記方,婚後還貸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如果不是贈與,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登記在小夫妻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婚後父母出資還貸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判決:屬於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
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決:首先要判斷有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則屬於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二、婚前雙方父母出資
(一)婚前雙方父母出資,無貸款
登記在一方名下
判決:首先要判斷有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則屬於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二)婚前雙方父母出資首付,婚後小夫妻還貸款
登記在一方名下
判決:首先要判斷有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則首付部分屬於產權登記方個人所有,婚後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均分。如果沒有,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第三部分 婚後一方或雙方出資購房
一、婚後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出資
(一)全額出資,無貸款
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判決:屬於出資方個人財產。
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
判決:首先要判斷有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則屬於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二)一方以婚前財產出首付,婚後共同還貸
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婚後還貸及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登記在對方名下
判決:首先要判決有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則首付部分歸產權登記方,婚後還貸及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如果沒有贈與,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二、婚後雙方出資購房
無論婚後雙方出資購房有無貸款,登記在誰名下,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少數情形下,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麼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
第四部分 婚後父母出資購房
一、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一)婚後一方父母出資,全款購房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判決:屬於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
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決:首先要判斷有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則屬於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二)婚後一方父母出資,小夫妻還貸
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根據公平保護的立法意圖,在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時,應當對《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做嚴格解釋,該條規定的婚後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標的物應指不動產而非出資,只有父母透過全資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並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時方可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於父母部分出資房屋之情形,因此時父母並未支付房屋的全部對價,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從而其無權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情形,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房屋無論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公平分割。
(三)婚後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並且由父母還貸款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判決:屬於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
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決:首先要判斷有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則屬於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二、婚後雙方父母出資
(一)無貸款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登記在一方名下
(二)婚後雙方父母出資,小夫妻還貸款
登記在雙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登記在一方名下
判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分,適當考慮出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