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協議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無效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3、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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