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家庭暴力,法律怎麼規定的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應具有親屬關係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徵。
如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
這裡的親屬關係不僅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緣維繫的親屬關係,還包括依法律關係形成的親屬關係,如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繼兄弟姐妹關係等。
在這裡還值得一提的是,傳統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認為具有配偶關係的男性對女性的施暴。
當然,這在家庭暴力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但事實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還包括老人、兒童以及女性對男性的施暴,這也越來越為社會所重視。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實踐證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後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溫馨提示】這是根據當前問題的經驗總結,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審判尺度上有細微差別,這是很正常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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