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正常程式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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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正常程式怎麼走

離婚的正常程式可能因地區而異,但一般情況下,以下是一般性的離婚程式步驟:

離婚正常程式怎麼走

2、準備離婚檔案:根據律師的指導,準備離婚檔案,包括離婚申請、財產分割協議、撫養權協議等。

3、選擇法院:選擇適當的法院提出離婚申請。通常可以在你居住的地方或者婚姻登記地的法院提起。

5、通知對方:根據法規,通知配偶有關離婚檔案的遞交和法庭程式。

6、等待對方回應:配偶可能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回應離婚檔案,表示是否同意離婚協議。

7、協商或法庭程式:雙方可以透過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如果協商不成,可能需要進行法庭程式,法官將裁定離婚事項。

8、法庭判決:法庭審理後,法官將做出離婚判決。判決將涉及財產分割、撫養權、贍養費等方面。

9、完成離婚手續:根據法庭的判決,完成離婚手續,包括辦理離婚證明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有孩子離婚程式怎麼走

有孩子的離婚程式主要分為以下步驟:

1、提出離婚申請:一方或雙方需要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在申請中,通常需要說明有關子女的問題,包括撫養權和探望權。

2、協商撫養權和探望權:雙方可以協商子女的撫養權和探望權安排。這可能包括孩子的主要居住地、監護權負責人等。

3、制定撫養協議: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建議將撫養協議寫成正式的檔案。這份協議通常包括子女的生活安排、教育、醫療保健等方面的細節。

4、法庭批准:如果法庭認為協議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可能會批准協議。法庭的首要考慮是確保孩子的福祉。

5、法庭判決: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法庭將根據法律和證據做出關於子女撫養權和探望權的判決。

6、執行協議或判決:一旦協議或判決達成,雙方需要遵循其中規定的撫養和探望安排。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協議離婚的程式怎麼走

協議離婚的程式包括以下一般步驟:

1、申請協議離婚:妻雙方透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確定離婚事宜,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贍養等方面。根據雙方的協商結果,起草一份詳細的離婚協議。協議應包括離婚的原因、財產分割方案、子女撫養安排等內容。

2、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

3、等待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夫妻之中的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發證:離婚登記期期滿之後,婚姻登記機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認為夫妻雙方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雙方離婚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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