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可不可以撤銷的
一、假離婚可不可以撤銷的
假離婚不可不可以撤銷。我國法律沒有假離婚一說,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生效的就是解除了婚姻關係。虛假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的約定經登記合法有效,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請求恢復婚姻關係。但涉及到財產分割,確認財產約定存在欺詐、脅迫的,當事人可起訴主張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簽了離婚協議可不可以撤銷
簽了離婚協議可不可以撤銷:
1、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可不可以撤銷。
2、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生效的,如果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被欺詐方可不可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家暴可不可以起訴離婚
可不可以。
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遭遇另一方的家暴行為,應該勇敢的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安全及相關的權利,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根據民法典關於離婚訴訟的相關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情況,法院經過調解無效之後,是准予離婚的,當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還可不可以針對家庭暴力的侵權行為向另一方主張離婚的損害賠償,因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是有權利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一般包含了受害方的物質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除此家暴可不可以起訴離婚之外,當夫妻一方遇到配偶重婚、另一方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達兩年的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情況,都可不可以進行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