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訴離婚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如果起訴離婚要符合什麼條件
起訴離婚需要起訴狀。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有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離婚的證據材料及其影印件、離婚起訴狀。一方當事人要離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審查材料之後決定是否立案。准予立案的,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告知等待開庭。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的,法院作出離婚判決。
民事訴訟程式的基本程式是: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滿足下列條件可以起訴離婚:1、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是婚姻關係當事人。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起訴離婚孩子會怎麼判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其次,協商不成的,法院判定原則是: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決給女方。
2、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子女。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
3、八週歲以上的子女。未成年子女滿八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應該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