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又復婚,原離婚協議具有沒有法律效力
一、夫妻離婚後又復婚,原離婚協議具有沒有法律效力
夫妻離婚後原離婚協議仍然有沒有效,比如離婚協議中分割的財產就屬於雙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復婚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是由於雙方復婚了,又重新締結了婚姻關係,所以離婚協議中關於解除婚姻關係和子女撫養權的約定會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協議是具有沒有法律效力
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在離婚登記手續完成後,發生法律效力。
夫妻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協議成立,成立並不代表離婚協議生效。
在雙方未完成離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不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1)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方式和期限;子女探視方式和時間;
(3)共同財產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
(4)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
(5)其他事宜,比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等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特別是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