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可以力人是否可以離婚
一、無民事行為可以力人是否可以離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離婚,但是隻能透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是不予受理的。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法律允許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二、離婚後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更改
離婚協議是否能變更和修改,必須是兩個人已經離婚了為前提。
雙方已經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或者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因為此時協議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但是根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有關規定;
雙方達成協議當然是可以修改的,這是基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基於合同編的規定可以修改的條件,前提是雙方都同意修改。
法定可以修改的情形就是在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一年內發現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變更離婚協議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離婚後是否可以以家庭暴力索賠
一般情況下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應當在離婚訴訟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離婚後不能在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了,除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無過錯方作為被告離婚的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