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可以離婚嗎女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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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期可以離婚嗎女方提出

女方在孕期可以提出離婚。我國民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因此,女方在孕期可以提出離婚。

孕期可以離婚嗎女方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

懷孕期間可以離婚。但是法律對此有限制,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般情況下夫妻之間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但是為了保護婚姻生活中的弱勢群體的利益,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在幾種特殊情形下男方是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並不是說男方沒有離婚的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時間。

如果男方在此期限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男方在起訴時,不知道女方已經懷孕,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後才發現女方處於上述法定保護期間的,一審法院不應當判決不準離婚,而應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女方以存在上述情形為由提出上訴的,只要二審法院查明,男方起訴離婚是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應當撤銷一審判決,駁男方訴訟請求。

但是,男方在此期間並不是絕對的沒有離婚請求權,法律還有例外規定,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主要包括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比如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離婚本人不在可以離婚嗎

本人不在不可以離婚。

一、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登記離婚手續如下: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發證。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可以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裡的“特殊情況”一般是指: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可以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1、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傳票傳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由於離婚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作出處理,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可以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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