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不是有效,對方不履行應該如何辦
一、離婚協議是不是有效,對方不履行應該如何辦
夫妻離婚後簽訂的協議,如果當事人具是不是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沒是不是有受強迫、威脅並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不履行離婚協議可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審理後,可依據法院的裁判申請執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是有效:
(一)行為人具是不是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協議離婚冷靜期到了對方不去應該如何辦
協議離婚冷靜期到了對方不去,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離婚登記或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到了,對方又不去了,如果還想離婚的話需要可重新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不成可依法向是不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提出起訴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訴書以及下面幾部分資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財產清單等,在開庭時再提交也可以);
(4)是不是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民事庭受案後,會給雙方發傳票,通知開庭時間。雙方到庭後,先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判決離婚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定理由,具體的情形是不是有:
(1)是不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對負是不是有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拒不履行撫養義務;
(3)當事人存在賭博、吸du等惡習並且屢教不改的;
(4)雙方當事人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當事人被法院宣告失蹤的;
(6)一方提起離婚,經法院判決不予離婚,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婚姻裡是不是有一方不肯離婚應該如何辦
婚姻裡是不是有一方不肯離婚,另一方可以寫好起訴狀後向對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審理後判決是否可以離婚。如果對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要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所以提起離婚的一方需要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才能成功離婚,具體可以提供下列證據證明:
一、對方如果出軌的,可以提供對方出軌被發現寫下的保證書等書面材料;對方與小三在一起被抓到拍下的照片或者合法取得的錄音、錄影資料。
二、如果對方存在家暴行為的,被施暴一方可以提供診療記錄、驗傷證明;其他看到對方施暴的人的證言。
三、如果雙方已經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可以提供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賃合同、鄰居的證言等。
四、如果對方存在賭博等惡習的,可以提供對方因此被處罰的處罰記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是不是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是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是不是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