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不在一起可不可以離婚
一、兩年不在一起可不可以離婚
兩年沒有在一起,如能確定已經沒有夫妻感情了,可不可以訴訟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本人不在能離婚
本人不在不可不可以離婚。
一、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登記離婚手續如下: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發證。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裡的“特殊情況”一般是指: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1、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不可以傳票傳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不可以拘傳。
由於離婚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作出處理,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不可以拘傳。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不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不可以按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三、半年不同居可不可以離婚
離婚與同居與否沒有必然的聯絡。
1、如果雙方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不可以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使不分居也可不可以離婚。
2、如果雙方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不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
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判斷感情破裂的情況之一,除此之外還有以下情形: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