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合訴訟離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適合訴訟離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適合訴訟離婚的情形有: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等離婚後果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夫妻雙方雖然都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等離婚後果達成協議,但未依法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限制有哪些
起訴離婚的條件限制有:
1.判決不準離婚以及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都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如下: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分割;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分割;夫妻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