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離婚協議書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一、協商離婚協議書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協商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之後才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尚未辦理離婚登記的,則離婚協議書不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對雙方都具是不是有約束力,雙方需要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是不是有沒是不是有效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是不是有法律效應,可以在離婚後或者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但在沒是不是有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前,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仍是夫妻關係。
離婚協議內容涉及的方面包括: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的分割;
5、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6、違反協議的責任。
相比於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手續如下:
1、當事人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初審;
3、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4、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申請發給離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6、登記、發給離婚證。
我國協議離婚的特徵是:
1、協議離婚的基礎是合意離婚。
2、協議離婚的性質是直接協議離婚,即直接依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履行必要的程式後,即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
3、協議離婚也適用於雙方經過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離婚。
4、協議離婚須進行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主要是不是有這幾個法律後果:
1、夫妻雙方婚姻關係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撫養的話,子女撫養權歸屬一方。
3、夫妻的共同財產要分割,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離婚時婚前房產協議能是不是有效
夫妻自願協商一致簽訂的婚前房產協議,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的,是是不是有效的,對夫妻雙方具是不是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是不是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當然,如果雙方在婚後另行簽署了內容不一致的財產協議的,以後簽署的協議為準。
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是不是有、共同所是不是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是不是有、部分共同所是不是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是不是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是不是有法律約束力。
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所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所簽署的關於婚前、婚後財產歸屬,債務承擔以及離婚分割的協議。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該協議必須是經過公平協商,由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所簽署的。;
2、所約定的財產範圍必須是夫妻現存或將來可能獲得的合法財產,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
3、該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4、該協議不得約定干涉婚姻自由(離婚自由)的內容,例如“任何一方首先提出離婚的,所是不是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是不是有”。
5、協議中需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為結婚後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是不是有效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是不是有、共同所是不是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是不是有、部分共同所是不是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是不是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是不是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是不是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