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哺乳期可不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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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在哺乳期可不可以離婚

女方在哺乳期,女方可不可以提出離婚,男方原則上是不得提出離婚的。

女方在哺乳期可不可以離婚

根據民法典可知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小孩還在哺乳期父母可不可以離婚

哺乳期能離婚。但是有限制,在哺乳期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般情況下夫妻之間任何一方都可不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但是為了保護婚姻生活中的弱勢群體的利益,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在幾種特殊情形下男方是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並不是說男方沒有離婚的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時間。

如果男方在此期限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男方在起訴時,不知道女方已經懷孕,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後才發現女方處於上述法定保護期間的,一審法院不應當判決不準離婚,而應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女方以存在上述情形為由提出上訴的,只要二審法院查明,男方起訴離婚是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應當撤銷一審判決,駁男方訴訟請求。

但是,男方在此期間並不是絕對的沒有離婚請求權,法律還有例外規定,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主要包括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比如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女方哺乳期男方是否可不可以提離婚

女方哺乳期男方不可不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女方在哺乳期雙方可不可以協議離婚或由女方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按照本條的規定,男方離婚訴權在下列情形下受到限制: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二是分娩後一年內;三是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如果男方在此期限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男方在起訴時,不知道女方已經懷孕,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後才發現女方處於上述法定保護期間的,一審法院不應當判決不準離婚,而應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女方以存在上述情形為由提出上訴的,只要二審法院查明,男方起訴離婚是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應當撤銷一審判決,駁男方訴訟請求。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審判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能認為確有必要受理:

一、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而男方不知情的或者婚後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係(包括賣淫、通姦、姘居、重婚等行為)而導致懷孕、分娩、終止妊娠行為的。

二、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者嚴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權益的。女方在特定期間意圖殺害男方,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嚴重威脅,或女方對男方有虐待、遺棄行為,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或女方經常侮辱、誹謗男方,在公開場合詆譭男方聲譽,損害男方人格,有厭惡男方之舉,夫妻無感情,夫妻感情難以維持等情形。

三、女方對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

四、女方對幼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本條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旨在保護婦女、幼兒,避免女方因受刺激影響哺乳,損害幼兒健康。但如女方對幼兒未盡撫養義務,虐待或遺棄幼兒的,從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出發,應當准許男方提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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