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離婚協議書丟了怎麼補辦,法律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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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的離婚協議書丟了怎麼補辦,法律怎樣規定

法院的離婚協議書丟了,可以攜帶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明與離婚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調取自己的離婚檔案,然後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影印離婚協議書,加蓋民政局的公章即可。

法院的離婚協議書丟了怎麼補辦,法律怎樣規定

根據《婚姻工作登記規範》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根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式進行。

《婚姻工作登記規範》第六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式進行。

二、離婚證和離婚協議丟失了要怎樣補辦

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補辦了結婚證後提交給公證機關。

當夫妻的離婚協議書丟失後,請不要著急,因為離婚協議書丟失是可以補辦的。離婚協議丟失應帶著離婚證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婚姻登記中心申請查閱離婚檔案,影印一份並加蓋公章就與原件一樣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沒有結婚證,怎樣離婚,要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沒領結婚證是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要想離婚,應先去婚姻登記部門補辦結婚登記。

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分割的內容,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在婚內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請求再次分割這部分的共同財產。

夫妻協議離婚有如下程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提出申請;

3、審查材料;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

5、領取離婚證。

起訴離婚的程式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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