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需要經過哪些手續
一、女方起訴離婚需要經過哪些手續
1、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立案。
5、開庭審理。
6、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女方要怎樣起訴一方服刑的離婚
1、如果雙方可以達成離婚協議,即使一方坐牢(服刑)也可以辦理離婚手續。服刑期間家屬是可以會見的,會見的時候夫妻雙方就可以簽訂離婚協議。不過需要民政局的配合,經女方向民政局申請,由民政局工作人員到監獄為服刑人員及其妻子辦理離婚證。
2、如果是起訴離婚,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已經離開戶籍所在地,且在某地居住滿一年的,可以向該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立案後,法官往往會選定時間前往監獄開庭,而非在法院審判庭內進行。另外,如果服刑人員同意離婚,也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沒有異議,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雙方婚姻關係解除。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與服刑人員離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會按照訴訟程式到監獄進行調解,對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法判決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通常情況下,夫妻離婚首先要協議離婚;協議不成的,再提起訴訟,起訴的一方應當收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起訴離婚需要的手續如下:
一、準備起訴的材料,包括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書寫民事起訴書、授權委託書,準備結婚證、身份證、大宗財產憑證及訴訟費;
二、要提起財產保全的,還應當書寫“財產保全申請書”;
三、請求人民法院主動調查蒐集證據的,還應當準備“調查申請書”。
四、所有的相關證據材料都應當全部備份。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會先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才會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