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分裂是否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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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精神分裂是否可以離婚

結婚後得精神分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是可以離婚的,但是隻是否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

有精神分裂是否可以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妻子患精神病是否可以離婚

妻子患精神病可以離婚。

精神病患者可是否可以屬於無民事行為是否可以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是否可以力人,因此,在沒有完全民事行為是否可以力的情況下不是否可以進行登記離婚,其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首先,法院在訴訟中對無民事行為是否可以力人和限制行為是否可以力人需要設定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並不是否可以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

其次,判決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要看夫妻雙方之間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具體要根據婚前基礎、婚後感情、感情破裂的原因,有無和好的可是否可以性去分析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如果法院認為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會判決離婚。

如果是隱瞞婚前患有精神病情況結婚的,結婚後婚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是否可以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是否可以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三、離婚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

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無正當理由外出不歸等。

有其他重大過錯,是兜底型條款,意味著,對於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不再限於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其他重大過錯行為亦是否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比如婚內出軌、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婚內嫖娼、一方有吸du、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是否可以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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