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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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原告起訴離婚的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的糾紛什麼能起訴

離婚財產能起訴的糾紛:

1,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男方起訴離婚有限制條件嗎

男方起訴離婚有限制條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的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孕婦和女方以及孩子的合法權益。在婚姻存續期間,女方懷孕意味著對家庭有更多的付出,並且懷孕的一方獨立生活能力減弱,所以需要進行額外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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