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女方不願意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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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女方不願意離怎麼辦?

1、起訴離婚女方不願意離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證據材料,證明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起訴離婚時,若對方不同意離婚,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能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係。若起訴方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對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人民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起訴離婚女方不願意離怎麼辦?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單方起訴離婚程式有哪些

1、單方起訴離婚,直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予以後,在15日內通知審理時間。一般法院審理時應該經過司法調解,調解不成才判決。但是婚後如果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法院是不予以受理離婚起訴的。單方起訴離婚程式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2、起訴階段。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離婚訴訟程式也隨即開始。

3、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4、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訴訟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離婚的,為另外一方當事人要解除夫妻關係,就必須要訴訟離婚。起訴離婚女方不願意離怎麼辦,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解答。檢視了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點選下方“立即”按鈕,會有專業律師進行線上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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