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法律上怎麼認定
一、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法律上怎麼認定
根據《訴訟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第十七條規定,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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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是殘疾人離婚,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嗎
殘疾人離婚法律上並沒有特殊規定。
但是夫妻一方是殘疾人的,法院在分割財產時,會有所照顧。
在殘疾人與非殘疾人離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具體情況,如共同財產的多寡、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雙方的健康狀況、謀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殘疾人可以適當多分。
在雙方均為殘疾人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殘疾程度較重或條件較差一方的利益。殘疾程度以及自身條件的不同對殘疾人離婚後是否能夠保持較好的生活狀態具有很大影響,因而通常情況下,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殘疾人一方或者殘疾程度較重、條件較差的一方給予照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起訴離婚,怎麼起訴,應該去哪裡起訴
想要透過訴訟方式離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流程起訴:
(一)想要離婚的一方寫好起訴狀然後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需要到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起訴之後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會在七日之內絕對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然後被告要進行答辯。
(三)接下來原告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後要交納訴訟費。
(四)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法院安排開庭審理。如果調解成功則不再開庭審理。
(五)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就會判決准予離婚,反之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