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開庭可不可以不要證人
一、起訴離婚開庭可不可以不要證人
起訴離婚開庭可不可以不要證人。但若證人進行作證的,除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不可以不出庭作證外,應當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
不可不可以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可不可以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可不可以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可不可以力人,可不可以作為證人。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不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不離婚可不可以起訴分割共同財產
不離婚可不可以起訴分割共同財產,但是隻有在法定的情況下進行,比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三、婚內生病離婚後可不可以起訴要錢
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關鍵還在於法律規定的幾點,所以精神疾病是因為法定的幾點導致的,那麼離婚即有權主張賠償。按規定,離婚時有以下情形的即可不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1、一方有重婚的。重婚將直接傷害另一方的婚姻,所以,主張離婚後即可要求損害賠償。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在婚姻持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屬於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所以需要給予賠償。
3、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實施家暴的,將嚴重傷害另一方的身心,因此需要離婚損害賠償。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並且,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時將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1、過錯程度;2、認錯態度;3、過錯方的經濟可不可以力;4、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