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殘疾的可不可以離婚
一、妻子殘疾的可不可以離婚
妻子殘疾可離婚的。我國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有殘疾的,就不可不可以提出離婚,夫妻任何一方仍然擁有要求離婚的自由。且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由雙方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若起訴離婚的,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感情判破裂的,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配偶坐牢的可不可以離婚
配偶坐牢可不可以離婚,可不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也可不可以透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結婚證丟失可不可以離婚
結婚證丟失可不可以離婚,當事人可不可以去登記結婚的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明,然後拿上其他相關材料,與另一方協商離婚,或者直接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