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一、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2. 起訴狀,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夫妻雙方的溝通記錄、分居時間、對方過錯的證據等,以證明夫妻關係已經無法挽回;
3. 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例如房產證明、存款證明、車輛證明等,以便法院在判決時考慮財產分配問題;
4. 涉及子女撫養的,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證明、出生證明等材料,法院在判決時考慮子女的撫養權和探視權問題。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申請離婚訴訟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離婚起訴書一式三份;
2、結婚證原件及其影印件一式三份;
3、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影印件一式三份;
4、涉及子女撫養權須提交子女出生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5、涉及財產爭議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財產擁有合法權的有關證明;
6、其他有效證明檔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三、起訴離婚去哪裡起訴
起訴離婚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存在下列情況的,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