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不要冷靜期限嗎
一、離婚可以不要冷靜期限嗎
我國離婚是可以不用冷靜期的,但是僅限於訴訟離婚的情況,協議離婚還是需要離婚冷靜期的。離婚冷靜期具有強制性的性質,依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條款,明確指出若夫妻雙方有意願進行協議離婚,需自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自該申請日期起滿三十日後,夫妻雙方需再次親自至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書,方可正式批准離婚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在此所說的離婚冷靜期針對的主要是雙方達成共識的協議離婚。在為期30天的冷靜期中,任何一方均可撤銷離婚申請,從而喪失申請效力;一旦30天的冷靜期限結束,雙方必須同時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證申請,假如其中一方未能親自出席,則視同其主動撤銷了離婚申請,將整個過程重新推回到之前的起點。換而言之,透過協議離婚途徑實現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冷靜期的實際有效期限為60天。並且,一般來說,只要有一方堅持反對離婚,就會陷入無休止的僵局之中。
涉及到透過法院起訴來解決離婚問題,首次提出離婚請求通常情況下並不會被立即批准。據現有實踐經驗,最快也需要半年時間之後,才有權利再次提出上訴。實際上,法院訴訟的離婚程式,所需時間最少需要180天才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軍婚沒感情可不可以離婚
可以提出離婚,但能否離以及對所謂的沒感情的認定需要實際的證據證明。
軍婚離婚需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2、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三、再婚以後離婚證可以丟嗎
不可以。離婚證在一種程度上能夠證明離婚協議的效力。復婚或者二婚後,離婚證依然有用,不要扔掉。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