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有哪些
一、在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有哪些
在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如下:
一、起訴。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二、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三、審理與判決。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有哪些
以下情況下法院不會准予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是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的限制。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則不在此限。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在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時,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離婚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一、證明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報警記錄、證人等相關證據。
2、如涉及吸du、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二、證明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銀行帳號、存摺等;證明有股票,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程式碼、資金帳號、股票資金對帳單等;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三、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的證據:
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有關居住情況等證據。
3、如涉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