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的婚姻無效的判決具有沒有溯及力
一、法院作出的婚姻無效的判決具有沒有溯及力
法院作出的婚姻無效的判決具有沒有溯及力。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自始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自始無效,有沒有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沒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法院不判決婚姻無效的情況有沒有什麼
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法院不會判決婚姻無效。
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法院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有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雙方的婚姻是無效婚姻的能再婚
無效婚姻,必須經過法院依訴訟程式確認為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才能能再婚。沒有沒有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當事人婚姻仍然是有沒有效的,不能再婚。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有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沒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