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條件是哪些
一、結婚的條件是哪些
1、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結婚條件是哪些
結婚的條件如下:
1、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結婚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締結婚姻關係;
3、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想結婚需要具體的條件是哪些
結婚需符合以下條件:
1、配偶雙方必須完全自願結婚;
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配偶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配偶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