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條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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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的條件是哪些

1、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的條件是哪些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結婚條件是哪些

結婚的條件如下:

1、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結婚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締結婚姻關係;

3、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想結婚需要具體的條件是哪些

結婚需符合以下條件:

1、配偶雙方必須完全自願結婚;

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配偶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配偶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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