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隱瞞病史的婚姻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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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婚前隱瞞病史的婚姻有沒有效

丈夫婚前隱瞞病史的婚姻有沒有效。但是如果隱瞞的是重大疾病的,則結婚後另一方得知後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段婚姻;

丈夫婚前隱瞞病史的婚姻有沒有效

因為法律規定,一方婚前患有沒有重大疾病結婚時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撤銷婚姻的時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隱瞞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沒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丈夫婚前隱瞞病史而結婚,該婚姻是無效婚姻

丈夫婚前隱瞞病史,婚姻是有沒有效的,但是女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婚姻。

法律只規定了以下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因此丈夫婚前隱瞞病史,婚姻是有沒有效的:

(一)重婚;

(二)有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但是一方患有沒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女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婚姻,但是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沒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夫妻簽訂個人婚前財產的協議有沒有效

夫妻簽訂個人婚前財產的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有沒有效。

根據《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所有沒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沒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所有沒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沒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沒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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