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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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婚姻需要哪些條件

只有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後不願意互為夫妻的,才可以申請撤銷。

撤銷婚姻需要哪些條件

可撤銷婚姻是相對於無效婚姻而言的。即當婚姻關係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於有撤銷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依法行使請求權,該婚姻就應該撤銷。如果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請求權,則該婚姻仍然有效,並受法律保護。並且,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再婚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再婚登記需要的證件是身份證、戶口簿。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身份證、戶口簿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填寫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二、雙方自願結婚;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三、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婚姻破裂需要哪些證據

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所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對方不同意離婚,那原告需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卻已破裂,這樣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導致婚姻破裂的證據有: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du、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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