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及可撤銷的事由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及可撤銷的事由有哪些
婚姻無效及可撤銷的事由如下:
一、婚姻無效的事由: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也就是結婚的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未到法定婚齡。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婚姻可撤銷的事由如下:
(一)當事人因受脅迫結婚。
(二)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時沒有如實告知對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的婚姻怎麼撤銷
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方式是: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有時間限制: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因隱瞞重大疾病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因此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道之日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一年內期間一般而言為固定期間,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長、扣除或者重算。
根據《民法典》規定,可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因受脅迫而結婚;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3.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婚姻被撤銷後,引發的法律後果有:
1.身份關係的恢復,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通俗理解即為“根本未結婚”。雙方此前以夫妻名義生活期間為同居關係。
2.財產關係的重置,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進行判決。
3.同居期間所育子女適用法律不受影響,依舊適用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