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復婚後再次離婚是否有時間限制
一、夫妻復婚後再次離婚是否有時間限制
夫妻復婚後再次離婚沒有時間限制,只要雙方感情夫妻感情破裂了隨時可以提出離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夫妻離婚後多長時間可以復婚呢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後想復婚就復婚,沒有時間限制。可以在離婚登記後立馬辦理結婚登記。因為結婚並沒有冷靜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有訴訟離婚以及協議離婚兩種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離婚後再復婚夫妻財產是否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後再復婚夫妻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