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不見了能夠再婚嗎
一、離婚證不見了能夠再婚嗎
離婚證不見了如果想再婚需要先補辦離婚證,因為二婚結婚登記的需要出具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
補辦離婚證的,需要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二、結婚證丟了能夠離婚嗎
結婚證丟了可以離婚。
結婚證丟了可以補領,再進行離婚手續。
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離婚有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登記離婚有如下程式: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發證。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起訴離婚,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副本和相關證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我國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對分居的概念是有標準的,首先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而不能夠是因工作、出差、就學、子女上學等其他原因導致的分居。
其次必須是連續地分居,即要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狀態是持續的,如果雙方分居但一段時間後又居住在一起,這種情況下,雖然總的時間已滿兩年甚至超過兩年,但法院極有可能夠因為分居時間不連續而無法認定為應當准予離婚的依據。
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夠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三、離婚本人不在能夠離婚嗎
本人不在不可以離婚。
一、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登記離婚手續如下: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發證。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夠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裡的“特殊情況”一般是指: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夠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1、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傳票傳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由於離婚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作出處理,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夠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