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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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投靠的要求有哪些

1、一般情況下,辦理投夫、投妻落戶,不受年齡、婚齡、職業、固定住所、戶口類別等限制,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即可憑結婚證、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申請辦理落戶,由派出所受理市局審批。

夫妻投靠的要求有哪些

2、是城鎮戶口的不能遷往農村,只能農村戶口遷往城鎮戶口或農村遷往農村、城市遷往城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二、有關夫妻債務有哪些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財產約定要件有哪些

婚姻當事人須有訂立協議的能力,訂立協議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並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約定,他人亦不得代理約定。在約定時,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合法的原則,意識表示真實。訂立夫妻財產契約須具備的形式要件,各國通例均認為,夫妻財產約定為要式行為,必須具備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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