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怎麼申請
一、無效婚姻怎麼申請
申請婚姻無效,只能透過訴訟方式向法院申請。
申請婚姻無效法定情形如下: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當事人以上述情形之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無效婚姻有什麼情形
無效婚姻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三種情形。且婚姻無效,應由法院予以認定,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婚姻無效誰可以申請宣告
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