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間是不是能登記結婚
一、取保期間是不是能登記結婚
只要符合結婚條件取保期間可以登記結婚。取保的人只要遵守取保期間的規定即可,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許他們結婚。
結婚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雙方自願結婚。
2.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即男性年滿二十二週歲,女性年滿二十週歲。
3.雙方不存在結婚的親屬關係。即不是直系血親也不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雙方均無配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補充偵查期間是不是能申請取保
補充偵查階段是可以辦理取保的,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的任何時間內,嫌疑人都是可以申請辦理取保的。
但辦理取保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的。取保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在取保期間,護照是不是要交
取保期滿後需要去簽字。
取保,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我國法律規定,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間,應當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的。取保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