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婚姻可不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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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婚姻可不可以撤銷

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婚姻可不可以撤銷。

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婚姻可不可以撤銷

法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被騙婚可不可不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在我國騙婚不屬於可撤銷婚姻。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婚姻的行為,騙婚屬於不可撤銷婚姻。目前,我國對於騙婚一般是按詐騙罪處理

一、具體可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騙婚:

(一)時間上,借結婚騙取錢財的主觀故意發生在結婚之前。

(二)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透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

(三)騙取的錢財歸屬上,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一般來說想要被認定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不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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