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是否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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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婚姻是否能登記

我國的無效婚姻不能登記。無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違反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式而建立的婚姻關係,這種婚姻關係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否能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婚前協議婚後是不是有效

符合以下條件的婚前協議在婚後是有效的: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婚前協議簽訂時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該協議無效;

(二)意思表示真實,如果婚前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該協議無效;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未婚生子送人是否能

未婚生子,私下送養孩子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私下商量好,給錢就領養孩子的行為是違法的。

國家對領養孩子有著嚴格規定,領養人必須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領養申請,辦理正式收養等手續才能領養孩子,一些私下將孩子送人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此外,市民要想收養孩子,必須經過民政部門的評估,對住所、收入、婚姻狀態、文化程度、健康狀況、品德品行等進行打分。透過評估之後,才有資格領養孩子,也能更好保障被收養孩子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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