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起訴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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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況可以起訴婚姻無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起訴確認婚姻無效:

哪些情況可以起訴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無效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無效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三)未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

婚姻可撤銷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哪些情況下婚姻可以自動解除

無論何種情況下婚姻都不可以自動解除,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離婚只能透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簽訂離婚協議,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確認夫妻感情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的,會准予離婚,在法院判決書生效之後,雙方婚姻關係即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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