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婚辦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一、離婚後再婚辦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再婚辦結婚證需要的手續主要是:
1、提出申請,即當事人應當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無配偶、非禁止結婚近親屬關係證明等相關材料,一同前往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
2、審查。登記機關審查相關材料;
3、發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二、民法典辦理離婚手續需要什麼條件
離婚手續需要提交離婚協議、結婚證等相關資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才能離婚
離婚需要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證件才能離婚。且協議離婚的,除需要提供前述材料外,還必須提交雙方共同簽署的書面離婚協議,若起訴離婚的,除前述證件外,還必須提交書面起訴狀,但法院准許口頭起訴的除外。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