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