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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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婚後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雙方婚後簽訂的協議有效。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式就是有效的。

夫妻婚後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婚內的借條離婚後是否有效呢

婚內借條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有效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1、如果僅有一張借條但並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那麼借款行為就不屬實,此時債權一方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2、如果夫妻一方寫了借條並且取得借條確定的款項,但是該筆款項實際上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沒有將該款項用於個人用途,在這樣的情況下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就是不復存在的。

3、如果借款用於借方的個人事務,那麼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夫妻關於婚前財產的協定是否有效

夫妻婚前財產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並且約定採取書面形式。

其次,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後,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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